法院认为,李师傅从事货运电梯钢绳更换维修作业,是属于雇佣作业,还是承揽作业,应按作业意思是否受制衣厂控制为主要判断标准进行界定。
在本案中,作业内容已经明确的情形下,采用何种安全方式行进作业等,均由李师傅自主决定,不受制衣厂意思影响,具有作业自主性,符合承揽作业的基本法律属性,应定性为承揽作业。
那制衣厂是否就完全没有责任了呢?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电梯安装维修工程属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应当具有相应的作业资质。制衣厂因货梯钢绳更换维修需要,选择李师傅作业时,并没有按照规定审查作业资质,存在选人不当的过错。
法院认定,李师傅负事故主要责任,自行承担70%赔偿责任,制衣厂负次责,分担30%的赔偿责任,即9万元。扣除之前预付的医药费2万元,制衣厂仍需付给李师傅7万元。
通讯员 王婕 柳晨硕
记者 陈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