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的王某购买了一间商铺,交房时因面积误差超过3%选择退房,但在房款利息如何结算上,与房产商产生了矛盾,最终告上了法庭。昨天,镇海法院判决支持买房的诉请。
误差过大要求退房
2011年6月,王某投资购买了镇海骆驼某商业广场一商铺,总价205万元。王某当场支付了103万元首付款,并于2012年9月底付清剩余房款102万元。
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商铺交付后如果约定面积误差超过3%,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在30日内退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2012年底商铺交付,王某发现误差超过3%的约定值,就提出退房。2013年1月底,双方协议解除了合同,一星期后,房产商将205万元购房款退还给了王先生,并支付利息8700元。
利息支付起了矛盾
205万元让房产商白白用了一年多,只给了1万元不到的活期存款利息,王某觉得太亏,就提出应按一年期定期利率支付利息7.2万元。
对此,开发商则认为没有根据,双方多次协商不成。2013年4月,王某向镇海法院起诉。
法院支持买房者诉请
镇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退房结果的发生,买受人王某没有任何过错,如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对王某显然有失公平。
另外,从房产商占用购房款的时间长短、王先生遭受的损失程度以及开发商的获益情况综合考虑,合同条款中的“存款利率”应认定为定期存款利率,存款期限应为王先生支付购房款至开发商退还购房款的期间。
昨天,镇海法院判决房产商支付王先生房款利息共计71500元,扣除房产商已付的利息8700元,还应支付62800元。□记者 胡菲 实习生 吴潇潇 徐颖 通讯员 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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