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记者查阅相关规定后了解到,其实有关部门很早就认识到了这个问题。2004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曾发布过《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影片贴片广告不得占用电影放映时间,电影院要对放映的贴片广告时间予以公告,未经影片版权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搭载、删减贴片广告。
律师:“已违反《合同法》条例”
然而,在法律界人士眼中,国家的相关规定,并不能完全成为影院方随意播放广告的“尚方宝剑”。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的傅利彬律师认为,影院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条例。
“从表面上看,商家播放广告与观众之间达成的约定似乎是没有关系的。因为其播放广告的时间在放映之前,但实际上是商家强加给观众看电影时一项附随观看广告的义务。”
“按照习惯,观众一般要提前入场,在这段时间里播放广告,对于观众来说,不管你是乐意还是不乐意都要接受。电影院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观众购买电影票时并未事先告知观众开播前将播放广告的情况下,提供这种‘特殊服务’实际上是将自己的单方意志强加给观众。而观众提前入场这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行为,商家却利用这种习惯,在不告知观众的前提下,播放广告谋取利益,显然违背了《合同法》对合同履行的规定。”
傅利彬律师表示,具体来说,影院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关于“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考虑到商家还从中获取收益,这就违背了《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而《合同法》第六十条对合同的履行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告知、协助等义务”。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3年电影《英雄》上映时,因长达10多分钟的广告,杭州一名律师就将电影院和出品公司告上法庭,认为电影院在《英雄》前放映贴片广告却未作出任何明示,侵犯了他的权益。这起全国首例电影广告侵权案,以原告胜诉告终。
□记者 彭莹 实习生 孙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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