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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肇事后逃逸 民警:未满16周岁不得骑电动车上路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7月29日 07:02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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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鄞县大道横街镇溪下村路段发生的交通肇事逃逸案告破。骑车撞倒58岁妇女的是一名初一男生,事后他因害怕而逃逸,回家后也没将交通事故告诉家人。

  7月18日晚8点35分,一辆电动车将行人撞倒,有人受伤,骑车人跑了。民警赶到现场后,只见一位妇女倒在地上,已处于昏迷状况,现场留下的事故痕迹很不明显。妇女及时被送医后,民警立即着手调查此案。通过走访目击证人,并调看大量的监控录像,民警终于获取了肇事者较为清晰的面部照片。25日晚,在溪下村一网吧内将其查获。

  被“请”到集士港交警中队的是一个小男生,1998年出生,读初一,满脸稚气。男生姓李,安徽人,11岁时随打工的父母来到鄞州。事实面前,小李承认自己当晚骑车撞人后逃逸。

  事后,民警联系了小李的母亲,责令其对孩子严加管教。小李的母亲很伤心,她表示,自己平日里忙着做农活,确实对孩子关心不够,这才让他酿成如此大祸。向伤者赔礼道歉后,小李的母亲希望伤者能够原谅。

  据民警介绍,按照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不得上路骑行电动自行车。在这个案子中,小李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因其年幼,他闯下的祸将全部由其父母来承担。由于被撞人马某伤势严重,小李的父母得出一大笔医疗费用。

□记者 徐叶 通讯员 杨忠信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