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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社局发布高温提示: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7月31日 09:23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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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日高温,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高温提示,下一步,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开展夏季防暑降温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高温津贴怎么发?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具体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此外,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劳动禁忌有哪些?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说,高温条件下的劳动禁忌主要是根据温度和强度而定的。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C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分钟、30分钟、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上班中暑是否算工伤?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说,要想认定为工伤的话,首先要由职业病检验部门做出专业的鉴定诊断。如果确定是职业原因导致的,确定为职业病,才能认定是工伤,再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记者 苏钧天 通讯员 任社)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