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石浦司法所迎来了一位耄耋老人。老人一进门便颤颤巍巍地交给该所工作人员一封找人代笔的自述书。通过自述书以及与老人的简单交流,工作人员大致摸清了她的来意。
老人阿玉(化名),今年83岁,曾在二十多年前借给晓东(化名)人民币8000元,后陆续要回本金5500元,现仍有2500元难以追回。而阿玉年迈多病,急需这笔钱来维持生活,她希望司法所能提供援助。而老人口中的晓东正是该所的一名社区矫正人员。
阿玉的悲惨境遇激起了工作人员的同情心,但本着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当前首先就是要确认事情的真实性。工作人员拨通了晓东的电话,在陪同老人前来的朱某的作证下,晓东承认与阿玉存在借贷关系。可在确认完事实后,一个明显的法律问题出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法律规定,阿玉与晓东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明显已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且经调查,不存在中止、中断事由,因此难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经分析,阿玉追讨欠款只有诉诸于调解的方式了。然而,在调解起初阶段,晓东认为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自己收入微薄,子女条件也不好,无还款能力。工作人员并没有放弃,通过多次电话沟通,向晓东诉说老人的生活现状。接着,趁晓东来司法所报到的时候,与晓东进行正面交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晓东的态度出现软化,但其表示收入确实较少,生活也不宽裕。针对晓东的这一现状,工作人员当即提出可以分期偿还以减轻负担的建议,最终被晓东接受。今年6月中旬,晓东归还了第一笔借款人民币300元,并表示争取今年年底还清。老人收到钱后也致电司法所表示感谢。
该所一工作人员表示,这起事件仅是他们日常矫正过程中较为典型的一件,社区矫正不仅是矫正好矫正人员的行为,更要感化好他们的内心,帮助他们正视自我,并被社会大众接纳。(通讯员 符瑜 郑春芳)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