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象山县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特殊的解除同居关系纠纷:原、被告双方本是结发夫妻,后协议离婚。在双方父母劝说下,两人又在一起生活,但未办理复婚手续。此后,双方再起争执,女方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财产。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建在村里的住房归男方所有,同时补偿女方4万元。
此案判决后,男方一走了之,下落不明,女方没能拿到补偿款,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负责执行的陈法官对男方的财产进行调查,但没有发现存款、车辆和有产权登记的住房,也不知其下落,只得暂时终结执行。
没有拿到钱的女方于是住回到男方所有的房屋。
三年后,陈法官的工作有了变动,这个案子被移交给了江法官。江法官接手后,多次去村里找男方家人了解情况,但对方心存疑虑,不愿说出男方下落,该案的执行仍陷于僵局。
去年年底,长年在外的被执行人回来了,而且到法院起诉前妻,要求她立即搬离,并支付10万元房子使用费。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屋虽为男方所有,但其必须支付女方房屋款4万元及迟延履行金,现其要求对方迁出房屋,显然违反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此时,执行这起案件的已是杜法官。他对男方说:“这么多年了,你俩互相较劲,有什么话不能好好谈谈吗?”
男方承认自己做得不对,同意把欠下的4万元房屋补偿款以分期方式支付给女方,同时要求女方搬离该房子。但女方要求支付4万元的利息,男方便要求女方支付房子租金。法官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近日,男方一次性将4万元执行款交给了女方,女方则自行从该房子中搬离。
(孙嵩愉 柳晨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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