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五年后和信用社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是否“一纸定终生”?
近日,海曙法院在审理一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对上述两个问题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女儿以母亲精神分裂为由
告了信用社
周女士今年48岁,宁波本地人。2010年7月,她与海曙一家信用社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约定由信用社三年内向周女士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15万元,双方就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合同本身并没什么问题,但今年3月,周女士的女儿小燕,却以合同无效为由,跟信用社打起了官司,要求对方退赔利息、保险费、手续费等共计3.2万余元。
小燕称,母亲周女士早在2005年就被宁波市安康医院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她还提供了一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
2005年5月,周女士曾用水果刀将邻居刺伤,原因是,她受不了一丁点的响动。她怀疑邻居用放水声、敲地板声骚扰她休息,在派出所处理时,周女士用携带的水果刀刺中邻居左肩,致其轻微伤。
办案民警在侦查过程中认为周女士精神异常,故于2005年7月委托作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以明确其有无精神病及民事行为能力。
那么,2005年《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是否能影响2010年签订贷款合同的行为呢?这也了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
小燕一方认为,周女士于2005年7月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有病历证明她在2010年10月再次入院接受治疗,因此周女士和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自然无效。
信用社一方则辩称,周女士来贷款时思维清晰,和常人无异。而且2010年10月再次住院治疗期间,周女士仍准时按月还息。这说明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