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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向信用社贷款 女儿以其精神分裂为由要求解约
稿源: 钱江晚报  | 2013-08-20 07:54:20

 

法院判决:

鉴定并非“一纸定终生”

海曙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司法鉴定书针对的是周女士2005年故意伤害的行为,并不能以此确定她对包括签订借款合同在内的贷款行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法院驳回了小燕的诉求。

小燕不服,提起上诉。昨天,宁波中院维持了原判。

海曙法院法官说,精神分裂症并非无法治愈的疾病,精神病人特别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经过治疗恢复后,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该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周女士贷款的民事行为,与之前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相隔五年之久,这是一个相对较长的恢复期。而且周女士所在居委会也表示,她平时生活能够自理,除对噪音非常敏感,怀疑楼上邻居故意骚扰她,精神上确实存在异常外,其他地方都与常人无异。

通讯员 李义山 记者 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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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