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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买了学平险后不幸溺亡 意外死亡赔付2万还是5万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8月29日 10:08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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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新闻网讯 阿峰(化名)儿子原来在镇里的一所幼儿园就读,2009年8月左右,幼儿园老师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制作的关于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的告家长书转交到他手中。

阿峰有意投保,遂与另外近百名孩子的家长一起,通过所在幼儿园为其儿子投保团体人身险,支付保险费100元。天有不测风云,投保后不久,阿峰儿子不幸溺水身亡,阿峰遂要求该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保险公司理赔2万元后,阿峰认为双方约定的意外死亡保险金额为5万元,要求再赔偿3万元。双方协商不成,阿峰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依据是当初告家长书上面载明:参加了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学生、幼儿,意外死亡保险赔付金额为5万元。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约定的意外死亡保险金额究竟是2万元还是5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以及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均已明确意外死亡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阿峰则认为,他没见过投保单和保险合同,他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学校转发的告家长书中有明确,其儿子参加了慈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相应条件,按照告家长书上的条款,理应获得5万元保险赔偿金。

事实是,告家长书中共列明了三种保险方案,其中保费为100元的保险方案有两款,适用对象分别为未参加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学生、幼儿,和参加了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学生、幼儿,前者的意外死亡保险金为2万元,后者为5万元。按照文义解释,阿峰儿子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保险方案的条件。而保险公司提到的明确意外死亡保险金为2万元的投保单和保险合同,是由阿峰儿子所在幼儿园相关负责人代为签订的。

按照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当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保险合同还应当载明保险金额。学校虽然不是投保人,但在学生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学校往往扮演着重要角色:通常保险公司只将相关事项与学校进行联系磋商,再由学校对家长进行说明,较常见的方式就是向学生家长发放告家长书,但这种操作方式难免会导致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系脱节。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投保单和保险合同理应由投保人签订,若由学校代签的,必须有投保人的明确授权,否则对投保人无约束力。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向学生家长发放的告家长书属于要约邀请,因阿峰的儿子同时符合告家长书中的两款保险方案,故无法直接根据该告家长书,推断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意外死亡保险金为5万元的事实。

该案的关键就在于学校代签的投保单和保险合同,对阿峰是否有约束力。保险公司提供的告家长书中明确写明学生家长委托学校投保的注意事项,而阿峰在庭审中亦认可其与学校之间存在委托投保的法律关系,因此,学校签订投保单和保险合同的行为视为阿峰的投保行为,而投保单和保险合同均约定了意外死亡的保险金额是2万元。法院据此驳回阿峰的诉讼请求。阿峰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了上诉。近日,经二审法院调解后,保险公司同意另行补偿阿峰6000元。

法官感言:

幼儿园、中小学校都会给学生投保学平险,学校代签投保单的情况也普遍存在。学平险与学生及其家庭的利益息息相关,学生家长应当注意保护自己及孩子的合法权益。在投保前,学生家长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详细了解保险合同所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特别要注意其与学校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委托投保法律关系。而保险公司作为相对强势的一方,也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规范化的操作,如主动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出示保险条款,提请投保人注意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免责条款等;向家长发放告家长书可以作为宣传说明的方式之一,但内容应当明确、严谨,避免给学生及家长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学校虽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是也应当尽量详尽地告知学生家长有关投保的事项,为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尽自己的一份责任。-记者陈运运实习生沈依洋通讯员叶胜男陈艳艳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