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屠某2007年5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四年前,妻子蒋某被查出患有癌症。在手术治疗过程中,屠某未对蒋某尽责照顾,双方感情日趋恶化。去年4月,蒋某再次病发,屠某不愿承担相应治疗费用,也不愿支付生活费,因病无法工作的蒋某因此失去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今年4月,蒋某向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要求屠某承担医疗费、扶养费等相关费用。
援助中心指派的援助律师接手此案后,通过调查,搜集了门诊病历、出院记录以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票据等证据,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屠某承担相应责任,蒋某同时提出了离婚诉请。
北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蒋某与屠某自愿离婚,女儿由屠某负责抚养,屠某支付蒋某生病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0万元。
[说法]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夫妻应当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一方生病需要扶养时,对方有义务给予帮助。
本案中,蒋某因患病需要治疗,并因此导致生活困难,作为配偶,屠某应予以扶养,这是其法定义务,无任何理由推辞。(张水萍 范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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