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为4万元借款,宁海一对准翁婿闹上法庭。昨日,宁海法院判决准女婿归还准岳丈剩余借款37000元。
25岁的王某系宁海人,2011年,认识了比他小两岁的宁海人小林,两人情投意合,很快开始谈婚论嫁。去年8月的一天,王某称自己临时急着用钱,准岳丈林某爽快地拿出4万元交给王某。
然而,数月过去,王某一直拖欠借款不予归还,林某心中不快。此外,他还发现王某脾气暴躁,与女儿常有冲突。日前,林某再次向王某催讨借款无果,遂将其告上法院。
庭审中,王某表示,借款是事实,但是双方当时并未约定利息,自己自愿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500元给林某,之后曾分数次陆续归还林某钱款共计3000元。另外,王某还说,与小林谈恋爱时,自己在她身上花了不少钱,而且两人见双方父母时给的礼金有差额,自己家给女方的比对方多了6000元,这6000元应该还给他,或者从借款中予以扣除。
林某一听,气不打一处来,“哪有你这样的人,谈恋爱花钱还要在法庭里说!”另外,林某表示,自己的确收到过王某3000元,但那是支付利息不是归还本金,当初双方口头约定利息2分。
昨天,宁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女儿见双方家长时的礼金差额,与民间借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主张被告归还的3000元系支付利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利息的口头约定,故该3000元应视为被告归还本金。最终判决被告王某归还原告林某借款37000元。(记者单玉紫枫 通讯员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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