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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财产等等问题 听听法律专家如何讲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9月25日 07:51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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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是老龄化比较突出的城市,截至去年底,全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112.4万人,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9.4%。

  对于老人来说,房子、婚姻、养老等无疑是安度晚年最切身的要素。可是记者在走访社区时发现,围绕这些要素产生的矛盾纠纷也正是不少老年人最头疼的问题。

  上周,带着问题,记者专程咨询了宁波导司律师事务所的张英律师和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的邱昂律师。通过对几起涉及老年人切身利益案例的解析,为老年人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法律帮助。

  欲再婚却遭子女阻挠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单身老年人走出世俗偏见的樊篱,渴望寻觅生活的伴侣,重组家庭。然而,这种美好的愿望却遭到许多干扰,尤其以子女的反对最为普遍。

  李老伯今年65岁,是一名退休教师。三年前,老伴因病去世,独居的李老伯愈发觉得生活的无趣和孤独。去年,经老伙伴的介绍,他认识了同住一个小区、同样丧偶独居的王阿姨。

  “可能是相似的经历和生活状况吧,彼此有点惺惺相惜的感觉。总觉得有个人在一起做个伴,比什么都好。有时候她做好了菜给我送来,就会觉得特别温暖。”李老伯说,这么长时间了,两个人也一直相处得很愉快,于是他就有了再婚的念头。

  不料刚提出来,就遭到了子女的强烈反对,还扬言如果李老伯再婚,“就断绝关系”,也再不会上门探望。

  这样的矛盾,不少有意再婚的老人都碰到过,甬上各社区的社工们也调解了不少。“总结一下,反对的理由无非是财产分割有麻烦、多赡养一个老人、觉得不太光彩等。”一名社工告诉记者。

  那么,这样的事情法律上有何说法?有哪些提醒要给老年人?

  专家说法:

  从法律上来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此类案件来看,老年人再婚最难跨越的是‘财产关’,包括再婚夫妻二人之间、以及涉及双方子女等多个方面。”张英提醒,为了预防今后可能发生财产“说不清”的纠纷,再婚老人最好能在婚前做财产公证,或者立下遗嘱,以打消子女的疑虑。“特别要说的是,丧偶老人在再婚前应当妥当处理原配遗产,避免因此与子女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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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