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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与房东因拆迁起纠纷 调委会走亲友路线化矛盾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0月28日 09:43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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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新闻网讯 2011年,我区一街道居民李某将家旁一间小屋出租给外地人周某,作为开点心店之用。后来,两人共同搭建铅皮房一间、铅皮棚一个。没过多久,周某回老家另有发展,便私自将小吃店的所有餐具、制作工具、店内装修、搭建的铅皮房与铅皮棚等以1.5万元的金额转让给同乡人杨某。房东李某与杨某签订一份出租合同,写明棚、房等一切建筑物都归李某所有,如果拆迁,一切损失与李某无关。2013年3月,该房屋面临拆迁,到了该腾空房子的时候,杨某提出实际困难和搬迁损失,希望李某给予补偿。李某认为双方之前有合同,不同意杨某的补偿要求,双方就补偿问题产生争议。杨某还叫来五六个老乡到李某家理论,矛盾眼看要激化,社区调委会主动介入,当事双方都同意由社区调委会调处。

调委会立即着手处理此事。首先,社区调委会工作人员先将调处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告知双方,在他们完全了解告知书内容后,再开始调处。但在首次调处中,由于调处过程中双方情绪较激动,都叫来各自的亲友,调处工作不得不中途停止。

社区调委会主任将事件向社区领导反应,经商量决定举行调委会工作会议。研究、分析该事件。最终,社区调委会工作人员决定走亲友路线开展调处,从双方的亲朋好友着手,先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社区调委会在调处中发现,杨某有个郑姓朋友,是个文化程度相对较高且明理的人。于是,社区调委会工作人员先做通他的思想工作,再通过他去劝杨某,为杨某分析事件并讲道理,帮他权衡利弊。

当双方当事人情绪稳定,态度有所缓和时,社区调委会抓住这个有利时机,请来双方当事人,再次调处,取得成功。

经过协商,李某共计补偿杨某人民币13000元,包括营业执照1200元,货物补偿2000元,工资补贴7860元,空调移机、墙砖补偿等1940元。

<<律师点评:

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朱启文:

杨某虽然私自向周某转得小屋使用权及相关设施的所有权,但此后房东李某与杨某签订出租合同,可视为杨某对小屋的租赁合法有效。另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城市房屋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费、提前搬迁奖、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添置物品的补偿等。对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还会有停产停业损失,一般来说,停产停业损失指房屋所有人因拆迁而不能再出租房屋营利而造成的损失。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归房东,因此拆迁中所产生的营业场地补偿费理应归房屋所有人;而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取得了对房屋的占有、使用与收益权,因此一些与房屋使用相关的拆迁补偿费用如货物补偿、工资补贴、营业执照等费用应归承租人所有。别的补偿费用,如添置物品补偿费、搬迁费等,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如双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支付给承租人。

编辑:丁烨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