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新闻网讯(记者娄伟杰通讯员宁法雯雯)两夫妻想给女儿在城区选择学校入学,请人帮忙找关系,谁知花了8000元“借读费”,拿到的却是份假冒的入学通知书。近日,这名造假者因诈骗罪被宁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徐某跟陈某(90后)的母亲严某聊起,想让自己的女儿到宁海城区就读,但两人的户籍都不在城区范围内,所以,想让严某看看能不能托到关系帮忙。严某表示自己可以帮忙问一下,没想到,当时一起吃饭的陈某,却对这件事情上了心。
到了9月,严某的关系却仍然没有托到。徐某催促,严某只是答复再问问。眼看这事儿就要这么黄了,陈某却主动联系了徐某,揽下了活。
10月初,因为长期没有收入来源,陈某开始琢磨赚钱的途径。乍一想起徐某的事情,寻思着从中捞钱。于是,陈某便跑到徐某家,谎称读书的事情已经办妥,但是要8000元的借读费。
徐某夫妇因为经济不宽裕,便先给了他3700元,打算拿到通知书再给剩下的钱。
为了顺利拿到剩下的4300元,2011年10月,陈某找复印店伪造了一张入学通知书,送到了徐某家中,说剩下的借读费是自己垫付的。看到通知书上没有公章,徐某有所怀疑。此时陈某谎称另有发票,没带来。徐某夫妇这才放下戒备,付清了余款。
没过多久,徐某夫妇满心欢喜地带着通知书,领着女儿去学校报到,谁知,却被告知自己的通知书是假的,而此时的陈某却因涉嫌其他犯罪而被刑拘了。徐某气愤之余,又顾念两家人多年的情分,便只能要求严某代为还钱,严某也给予了承诺。
谁知,严某一拖再拖,甚至到最后避而不见。2013年6月,无奈的徐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13年7月,尚在服刑期间的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诈骗的犯罪事实。
宁海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其部分犯罪时未成年又自愿认罪,且家属已退赔赃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按学区入学,是国家为保障国民教育或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儿童能就近入学,为政府设置学校或核准私人设置学校而设立的制度。但由于人口分布不均、教育资源分配不等,导致许多父母会刻意迁入其他地区,甚至寻求非正常途径保证让自己的子女进入自己满意的学校。这个过程中,就会无形中为不法分子提供有利可图的温床。父母望子成龙虽可理解,但子女自己的努力和家长的教育才是根本。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