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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被闺蜜私自抛售 造成的损失该怎么算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2月12日 07:28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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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白大姐说2013年5月的代交易行为是受朱大姐口头委托所为,但无法提交诸如证人证词等相关证据,而且在双方关系不和的情况下,朱大姐再委托白大姐替其操作股票交易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确实存在前一天口头委托的情况,那么白大姐在交易股票后按常理应当向朱大姐予以回复,在朱大姐向其核实时也不应该不承认。法院因此认定,白大姐操作朱大姐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系私自所为,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侵权责任关系。

接下来,便是股票抛售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

朱大姐认为应该按照她发现股票被抛售那一日的收盘价作为对比价来计算,A股票差价12240元,B股票差价140元,交易费用538.89元,共计12918.89元。

白大姐则表示她只愿意赔偿抛售时产生的手续费,她认为6月后股市大跌,朱大姐趁机回购了A股票,交易价格远低于抛售那天,所以不存在经济损失。

法院的判决算得很清楚

法院审理后认为,股票作为有价证券,其特征之一即按交易市场的价格进行变现、新进或增持的随时性。朱大姐是否存在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其主观上是否有变现的意思表示。

不过,在庭审中已明确,朱大姐持有的A股票为职工股,不管该股票价格多低也不会抛售。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此次纠纷,朱大姐不可能抛售手头的两只股票,因此以发现之日的收盘价作为对比价计算其损失的依据不足。”法官说。

另外,股票遭抛售之后,朱大姐账户内的变现资金共计287060元(不包括交易费用)。而如果朱大姐将两只股票持有至起诉之日,因为股价下跌,其市值只有22万多元,即使加上分红,资金总值也仅为24万多元。也就是说,A股票被抛售后,朱大姐又在低价回购了,在A股票上,朱大姐并没有损失。

最后,法院判决白大姐赔偿朱大姐经济损失共计678.89元(538.89元+140元)。其中,538.89元为抛售股票时产生的交易费用,140元是B股票的经济损失。因为朱大姐之后没有再买入B股票,最终以发现之日的收盘价计算损失。

白大姐在庭审中也表示愿意赔偿交易费用及B股票的经济损失140元。

记者 黄金 通讯员 陶琪姜

稿源: 宁波晚报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