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的童某2010年3月开始从事非法煤气灌装业务,煤气由当地一家储配站提供。去年4月15日中午,赵某到童某处充装液化气,童某未对该钢瓶作检验即进行充灌,在此过程中,童某发现钢瓶口存在漏气现象,但仅以塞纸等非专业、不安全方法处理,之后仍继续充灌。赵某将钢瓶拿回家后,其妻子陈某在连接到煤气灶的过程中发生闪爆,陈某被重度烧伤。据此,陈某诉至当地法院,要求童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8万余元,煤气储配站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法的气瓶充装燃气。在本案中,童某未检查钢瓶即充灌煤气,在发现钢瓶漏气后未停止灌气,也未告知赵某应将钢瓶送专业的机构进行检测,而是采取非专业的措施,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较大过错。
赵某将未经检验的煤气瓶送到非法灌装点灌装,明知煤气瓶漏气仍默许童某充灌,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其行为与事故也存在因果关系。原告陈某明知煤气泄露,但未阻止家人充灌煤气且使用,也存在一定过错。此外,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第二被告煤气储配站存在过错,故储配站不对事故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第一被告童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赵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陈某自负10%的责任。
煤气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毒性、易燃、易爆等危险性,作为经营者应规范经营,作为用户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当前,非法煤气灌装点屡禁不止,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存在着极大安全隐患。
案例提供慈溪市人民法院
王颖张欣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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