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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人发生碰撞 同责电动车为何被判全赔?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1月04日 07:42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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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张某来自安徽。半年前,其购买了一辆电动车,该车的设计时速为40公里,整车重量50公斤。今年10月,张某在驾驶该车上班途中,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导致其受轻伤,共花费医疗费用9700余元。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张某与李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由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李某向法院起诉。出乎张某意料,法院并没有按照交警所作的责任划分确定赔偿比例,而是以张某没有投保交强险为由,判决其全额赔偿。

  [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非机动车则不用投保。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区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十分重要。

  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而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区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关键在于驱动方式和设计最高时速。《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等。

  电动车一般被归为非机动车,但有些电动车的动力标准远超规定。本案中张某驾驶的电动车设计时速高达40公里,整车重量50公斤,完全符合机动车的标准。也就是说,这起交通事故实际上是机动车碰撞了行人。

  那么,为何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法院却判决张某全额赔偿呢?原因在于,涉及机动车的交通事故,首先必须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作出赔偿,只有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才能依据事故责任按比例分担。根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最高额度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本案李某的医疗费用为9700余元,本来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但张某没有投保交强险,因此被判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方园)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