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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呼吁:减少劳动关系隐性侵权

职工“自愿”加班 发饮料代替高温费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1月05日 07:32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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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班中用餐时间不算工作时间。8小时制或12小时轮班制工作时间安排,一般用人单位都会安排15~30分钟一次或两次用餐时间,大多用人单位都不将之计算在用工时间内,无形中延长用工时间;有些企业甚至连用工期间员工上卫生间的时间,也要与员工斤斤计较。

三、综合工时制的滥用。对不能实行8小时正常工时制度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可申请实行综合工时制,即可实行24小时两班12小时轮换、24小时3班轮换等方法综合计算工时,只要全月算来每周不超过40小时即可,但问题在于———12小时制里,往往1小时的用餐时间不被算作工时;周六周日等节假日工作时间,在折算正常工时时容易出现矛盾等。这些在用工时间上的隐性侵权经长期积累就是一个不小的问题。

对此,姚晓东建议,主管部门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格特殊工时审批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目前隐性侵权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的守法成本太高,违法成本较小。为此,姚晓东还建议,进一步加快税务体制改革,目前法定的5项社保缴费之和已达工资的40%以上,再加上住房公积金,企业的税费和人工成本负担很重。在规范劳动用工的同时,也应给企业减负,为企业规范用工提供便利,从而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只有10%的企业发高温津贴

2013年,宁波市气象台发布了14次高温红色预警,一线职工生产作业遇到严峻挑战。职工高温津贴都拿到了吗?这也是总工会界别的委员们关心的话题。

总工会界别的委员们进行了集体调研,抽样调查了240家企业(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7家),仅25家企业按规定发放了高温津贴。其余的企业,有的认为高温认定标准难掌握,有的把清凉饮料费替代高温津贴。

在《关于规范发放职工高温津贴的建议》中,记者看到了这样一条信息:近期,市安监、人社部门正着手调研《宁波市特殊气候条件下劳动保护规定》,建议在规定中对高温津贴发放落实做一明确,或可单独制定出台《防暑降温措施实施细则》。

据介绍,该《规定》明确,只要在35℃以上高温天气当天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就要发给高温津贴;室内高温工作场所的温度监控手段;区分高温津贴和夏季清凉饮料费,清凉饮料费仅为辅助性、福利性支出;且因高温作业环境对劳动者身心的损耗不可逆,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应远高于夏季清凉饮料费标准。劳动保护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涉及户外工作的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应重点做好监督检查,保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记者 卢科霞 通讯员 周洁 赵清 

稿源: 东南商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