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到2016年,我市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6%,创新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
支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工作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工作。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当事人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对以科技成果入股创办企业,以专利、商标、著作权或其他非专利技术等出资的,非货币出资额可占注册资本的70%。
对经认定的创新型初创示范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企业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补助;对认定的市科技创新团队,给予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对认定的市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每年给予20万元经费扶持,连续扶持3年;对于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市内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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