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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须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1月08日 10:49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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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王先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入职任人事科科员。但是在2011年,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出现重大亏损。当年4月,公司负责人找王先生谈话,言明因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要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希望其谅解,并愿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

经与工会协调,该公司裁员数十人,王先生也在其列。2011年5月,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了现金3000元,作为补偿金。王先生要求增加补偿金,遭到了公司拒绝。无奈,王先生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公司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涉及用人单位提前解决劳动合同时,须支付一定数额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案中,王先生于2008年入职,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后因该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困难而提前解除合同,实际工作年限满3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用人单位仅象征性地支付了3000元。

具体关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准是以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就本案而言,王先生离职前12个月月均工资为2100元,用人单位应补足其未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3300元。

当前存在很多类似纠纷,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本应一次性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却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若逾期仍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同时,就劳动者而言,在采取法律途径时,还应全面地了解当地适用的相关法规、政策,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董小芳 周晶晶 王雷英)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