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规定
(一)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应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已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网点一旦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视同一并取得季节性烟花爆竹工商营业资质;未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网点,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应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批发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配送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应具备相应运输资质,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三)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应由所在区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实行统一配送与回收或代保管。
(四)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应在核准的经营地点经营,不得跨门、占道经营。
(五)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网点购买烟花爆竹,并做到文明、安全燃放。
(六)A、B级烟花爆竹专业燃放类产品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的人员燃放。
四、举报电话
(一)烟花爆竹违规经营
安监局:12350
(二)烟花爆竹违规燃放
公安局:海曙区81987110、江东区87711110、
江北区87679370、鄞州区88155093。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宁波市环保局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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