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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将夫妻财产给他人 接受人一并担责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1月20日 09:40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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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程某和姚某在父母的撮合下认识并且结婚,婚后感情平淡,但也没发生什么冲突。1993年,程某在工作的时候认识了张某,程某向张某表示自己虽然已经结婚,但是与妻子并无感情,迟早要和她离婚,于是程某和张某开始了长达八年的不正当关系。其间,程某给张某在余姚买了一套房子,公然过起了两个家庭的生活。程某还为张某购置小轿车等,前后共花去了86万元。

  2011年3月,姚某向程某提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张某购置物品的8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各人拥有50%的规定,其中的43万元系程某向姚某的借款。要求程某在未来三年内分期付款还清43万元借款。张某作为担保人也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

  两年过去了,程某和张某未向姚某支付一分钱。于是,姚某就将程某和张某起诉到了市法院。

  市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程某和张某偿还原告姚某4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中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程某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非夫妻双方日常生活所需,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是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被告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姚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程某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张某购买房子、汽车等物品。程某的这种行为既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违背了社会公德,同时也侵犯了姚某的夫妻财产共有权,程某应当承担侵犯姚某财产权的责任。

  其次,程某、姚某和张某在不存在真实借款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借款事宜,张某自愿加入该债权债务关系成为担保人,实际上是债权人姚某同意将张某加入她和程某的借贷关系,使张某成为与程某并存的债务承担者,与程某共同履行义务。离婚协议上的借款事宜是程某、姚某和张某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的。

  市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程某和张某偿还原告姚某4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通讯员 陈文铮

稿源: 余姚日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