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雨(化名)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诺言,将10年前父母离婚时,协议约定的房产过户给她,不料被法院驳回。
2004年,小雨8岁,父母离婚了,小雨跟着母亲贺某。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父亲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小雨所有,由贺某负责保管并使用,待小雨年满18周岁那天,过户到小雨名下。
可去年年底,贺某意外发现,这套房产已被李某向银行抵押贷款,无法过户。
贺某找李某理论,李某承认他允诺将房子赠与女儿,但在房产过户前,他还是房屋的所有人,有权处理房子。李某称,他已无力偿还银行借款,还说要撤销10年前的赠与。
双方争执不下,贺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雨的名义将李某告到法院,要求确认涉诉房产归女儿所有,并要求李某协助过户。不料,李某在庭上坚持要求撤销赠与行为。
北仑法院认为,李某在赠与合同赋予的期限届满前撤销赠与,并不违法,驳回了小雨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有权作为房屋共有人将其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若房屋已经还清贷款且无抵押,未成年人即可作为该房屋的唯一所有人,其名字可单独登记于房产证上。因此,涉及房产的协议内容,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避免意外状况。
通讯员董怡贝璎记者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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