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中国宁波网讯 去年6月,北仑区某银行根据已发效的法院判决,申请对李某强制执行77万元的欠款。该银行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有一套面积108平方的住宅,当初贷款时已抵押给银行。
根据银行的请求,法院先查封了李某的房产,并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对此,李某提出异议,该房产为其家庭惟一住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进行拍卖。
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异议,并对该房产作强制拍卖。此后,银行按照法院要求,为李某及其家属寻找了一处临时住房。
[说法]
被执行人惟一的住房能否拍卖?这为不少借款案的当事人所关心。
根据最高院《查封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变卖、拍卖。因此对于被执行人生活所必要的唯一住房法院不得拍卖。
但这是一般性规定,对于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适用特殊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有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可见,对于已经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是可以进行强制拍卖的。当然,拍卖这样房产也有一些特殊的程序,如必须给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提供临时住房。(宁波日报网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黄浩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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