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家住慈溪的刘某向吴某借款14万元,由于刘某未按时归还,吴某起诉至法院。该案执行时,吴某获悉刘某于2010年2月与丈夫张某离婚,两人约定将一处共有房产归男方所有,刘某放弃其中的份额。
吴某据此认为,刘某夫妇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明显存在逃避债务的故意,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吴某起诉要求撤销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婚后共有房产分割的约定。
被告之一张某辩称,他们在离婚时约定,两个女儿的抚养费及向亲友所借的建房款均由其负担和偿还,因此,并不存在恶意串通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房产的情形。
[说法]
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刘某在未清偿原告吴某债务的情况下,在与张某离婚时,将共同所有的房屋中自己应得的份额无偿转让给对方,致使原告吴某无法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到期债权,其行为损害了原告吴某债权的实现,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同时,被告张某未能举证证实当初建房时对外借款等情况。据此,慈溪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刘某将该房屋中属于其本人所有的份额无偿转让给另一被告张某的行为。(陈艳艳 孙群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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