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13年4月15日,张某被余姚某企业招聘进厂,在退火车间做操作工。进厂工作后,车间主任多次找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张某每次都是以各种理由推托。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还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张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并且按月支付其工资。
2013年9月,张某向企业提出辞职,企业看留不住人也没有拒绝,批准了他的自动离职请求。
让人想不到的是,2013年10月22日,张某以该企业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将其告到了余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企业支付两倍工资。经审理,余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驳回张某请求的裁决。
张某认为余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明显袒护被告,2013年12月又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企业支付两倍工资。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主张两倍工资不予支持。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企业是否能够证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张某。
法庭审理中,法官对原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了被告企业多次向张某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不愿签订的事实。同时被告企业还提交了余姚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证明在2010年和2011年,张某就多次以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方式向不同的单位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到被告单位工作后,车间主任多次找到原告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原告张某总是借故推托,且被告企业为原告张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被告企业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能获得相应利益或减少相应支出,反而存在支付原告两倍工资的风险。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被告企业,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通讯员 王 澈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