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上午,海曙法院对一个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正式立案,原告方代理人吴律师舒了一口气,她手上拿着一份《调查令》说:“幸亏有这份东西,不然拿不到派出所的一份关键材料,其中一个被告是否适格就无法证明了。”
今年1月14日,吴律师代表原告凌某向海曙法院递交了原告诉被告曹某、李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凌某称其经常居住澳门,并在宁波市海曙区租了一套房屋作为自己回宁波时的住处,但却被曹某于2013年8月强行占有,后曹某又将该房屋租给被告李某实际居住。
为此事凌某还向派出所报过警,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从涉案房屋中腾退并返还屋内动产等物品,再支付自被占有至今的房屋占用费和交通费一万余元。
但经海曙法院立案庭审查发现,凌某无法提供曹某占有涉案房屋的相关证据,即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曹某是本案适格被告的证据。次日,吴律师向立案庭提交了一份调查令申请书,要求调取原告当初报警时当地派出所对被告曹某的问话笔录,该笔录中曹某曾承认于2013年8月7日将涉案房屋的门锁破坏,闯入房屋中居住。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海曙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于1月16日依法向其发放了调查令。有法院调查令在手,吴律师顺利地复印到了上述笔录,证明了被告主体适格。
据悉,这是浙江省高院出台意见以来宁波市发出的首张调查令。(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李义山 陆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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