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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近十年未变的残保金今年调整了

用人单位每安置1名残疾人可抵扣相应残保金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2月07日 09:35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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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新闻网讯(记者 杨长乐 通讯员 董黎姿)“过去按每人每月12元标准征收,从今年1月起,调整为16元。”近日,记者从市残联了解到,新近出台的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规定,近十年未调整的残保金从今年1月起至2016年,残保金征收标准逐步调整到24元。

残保金即残疾人保障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关爱和扶助残疾人。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一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目前,我市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凭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出具的有关证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抵扣。抵扣金额随征收标准的调整而调整。今年具体标准为:按每人每月16元标准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每安置1名残疾人,每月可抵扣残保金1067元。抵扣数额不超过该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总额。

稿源: 奉化日报   编辑: 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