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4日晚上,阿峰(化名)与4名好友相约去东钱湖大堰村河段游泳。其间,阿峰不小心溺水,4名好友向村民求助并报警。村民和民警将阿峰救起,并送往医院,最终不治身亡。事后,东钱湖派出所调查确定阿峰系溺水身亡。
阿峰父母将该4名好友起诉至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4名被告分别赔偿经济损失45000余元。
近日,鄞州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4名被告各补偿原告经济损失99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死者阿峰和4名被告均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野外游泳具有一定的风险应当明知,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尽管受害人的死亡属于意外身亡,参加野外游泳的各被告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可由参加野外游泳的各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综合有关证据,认定原告的损失为396000余元,并综合考虑4名被告的经济能力,酌情确定由4名被告共同补偿原告经济损失的10%为39600元,即每人补偿原告经济损失9900余元。□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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