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消费如今已经成为常态,吃饭刷卡、购物刷卡……便捷的同时却也带来了风险。日前,海曙法院审理了一个关于信用卡盗刷的案子,两被告就是利用消费者在餐馆消费刷卡的间隙,盗取信用卡信息,然后克隆卡片进行盗刷。
去年3月12日凌晨时分,宁波人王先生的手机滴滴滴地响了起来,他一看,连着10条银行取款短信,提示他的某银行信用卡进行了取现消费。王先生翻出钱包一看,卡好好还地躺在钱包里。王先生立即致电银行客服,得知自己的卡是在广东某地被取现的。于是,王先生向公安部门报了案。
公安部门经过侦查发现,类似王先生这样卡未离身却被异地盗刷的事件连续发生了好几起,当事人都曾于2012年10月份在海曙某餐馆进行过消费,结账时用的就是被盗刷的信用卡。经过进一步摸查,最后锁定了这家餐馆的服务员潘某。
去年6月,潘某在广西老家被抓获。潘某归案后交代,2012年,他在广州碰到了老乡林某,林某向他介绍了一种来钱很快的方法——盗刷信用卡。林某解释,在餐馆刷卡消费,一般是客人把卡给服务员,由服务员拿到收银台刷卡,然后服务员再拿着密码器返回,让客人输入密码。这个过程,服务员是有机会动些手脚的。
于是两人商定,由潘某应聘到能进行刷卡消费的餐馆,林某提供能读取信用卡信息的侧录器。潘某可以在拿卡去收银台的路上先把信用卡在侧录器上刷一下,记下卡片后四位号码,并偷窥客人的密码。
2012年9月,潘某来到宁波,顺利进入海曙的一家餐馆做了服务员,并按照事先商定的方法,在帮用餐客人刷信用卡买单时,用事先携带的侧录器偷偷侧录客人的信用卡信息,暗地里记下客人的信用卡后四位号码及密码。
两个月后,潘某辞职,把储存侧录信息的侧录器和记录客人信用卡后四位卡号和密码的记事本快递给在广东的林某。林某根据侧录的信用卡信息,通过他人伪造了信用卡,并进行盗刷,窃得4万多元现金。
日前,因犯信用卡诈骗罪,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宁波日报 记者黄丽娟通讯员陶琪姜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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