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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车撞死行人 车主状告电动车生产厂家

厂家未提示超标被判部分担责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2月18日 06:58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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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撞死行人,司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50余万元。随后,司机把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告上法院,认为自己并不知道所驾驶的是超标电动自行车,产品说明书上标注的也是“非机动车”,并没有提示超标,因此,赔偿应由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承担。

  昨天,厂家因未提示电动自行车超标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骑电动车撞死行人

  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7点半左右,北仑的卢某匆匆吃过晚饭,便骑上他那辆没有牌证的电动自行车,赶往工厂上班。

  当晚,空气中弥漫着一层薄雾,道路两旁没有路灯照明,电动车车灯也因电量不足而黯淡无光,但要上班的卢某顾不上这些。

  在行驶到一小区附近路段时,卢某突然发现前方有人在行走,这个人就是邹某,此时,两人之间的距离仅剩2米,刹车已经来不及,电动车带着惯性将邹某重重地撞倒在地。

  眼看邹某伤势严重,卢某赶紧拨打了120,并帮忙将邹某抬上救护车,又骑着电动车一路跟随。可是,一想到邹某伤得如此严重,自己可能要承担巨额的医药费,卢某害怕了,于是趁人不注意他悄悄地骑车回了家。而邹某则于当晚因抢救无效死亡。

  第二天,卢某挨不住良心的谴责,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公安机关认定,卢某骑的电动车已经超标,应归到机动车的范畴,这起事故系由卢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对前方交通情况注意不足、造成事故后驾车逃逸引起,卢某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随后,卢某被提起公诉。北仑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卢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系交通肇事后逃逸,但之后能主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卢某与被害人邹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赔款50余万元,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处卢某有期徒刑3年。

  不过,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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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宁波晚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