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辩论的是这样几个问题:女孩是否认识标牌上文字的内容?如果没有围栏的破损,女孩还能不能进入水塘游泳?对于这样一个水塘,街道是否尽到了安全防护义务?
法院驳回上诉:
失职的是父母
为了搞清楚这几个问题,法官专门找到了丽丽的老师。
丽丽已经上二年级了。负责教语文的王老师说,“水”“深”“严”“游”“戏”,上课时都是教过的,丽丽应该认识。但是老师也说,虽然认识这几个字,不能保证孩子明白“水库水深严禁游泳戏水”这句标语的意思。
而班主任李老师则说,平时学校给孩子做过安全教育,经常告诉他们,不要独自到水塘去玩水;而且事发的公园离学校不远,老师还专门提醒过学生去公园玩要注意安全。
李老师还特别提到一件事:“放假前,我们也发放了告家长书,提醒家长看管好孩子。”
之后,法官根据女孩的身高和围栏的高度,认定即使围栏没有破损,她也能够翻越围栏下水玩耍。
依据这些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街道在靠近水塘一边架设了木质防护围栏,并在醒目位置立了警戒标牌,已经依照特别标准履行了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防护围栏虽存在缺口,但其防护和警示作用仍在,另从围栏旁拖鞋和衣物的整齐摆放可以推论死者是主动下水。
同时,法官还认为,丽丽系未成年人,自我安全认知和防范意识较弱,原告作为监护人应尽监护职责。丽丽的父母疏于监护才使得孩子脱离其监护并导致最终溺亡。
据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女孩父母的诉讼请求。其父母未提起上诉。通讯员 北瑜 北璎 记者 邵巧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