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自己没有责任,也有事故证明,凭什么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要‘克扣’30%的赔偿金!”虽说已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但镇海的万先生思来想去,还是觉得心有不甘。
日前,他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去年12月底,万先生驾车上高速公路,在某高速公路出口处,他看见前面有堆东西,虽然采取了紧急刹车,汽车还是撞上了该不明物体。因为路上车多,万先生不敢下车查看,只好硬着头皮继续开。等到将车开出高速路口停好车后,他才发现事故造成车子保险杠破裂等多处损坏。万先生马上联系了高速交警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查勘,因为现场已无法查实,交警并没有到事发现场也没有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是出具了一张事故证明,证明万先生的车在高速公路上出险受损。
事后,他准备齐材料向保险公司理赔,对方却以事故不明为由,拒绝理赔。为此,万先生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最终,保险公司以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没有事故现场为由,只愿意赔偿万先生70%的保险理赔金。拿到赔偿总比没有强,万先生只好接受了该笔赔偿金,并出具字据,承诺就本次事故不再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就本次事故的保险责任就此终了。
然而,签完字后,他越想越“憋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另30%的保险理赔款3900元。
昨天下午,镇海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双方互不相让,保险公司拿出了签字的协议,万先生则一口认定该协议无效,要求翻案。双方各执一词。
镇海法院认为,保险活动当事人应遵循禁止反言原则,即当事人既然已放弃某种权利,就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遂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记者单玉紫枫 通讯员晓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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