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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 投保人后悔要求翻案被驳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2月21日 09:37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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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新闻网讯(记者蒋森  通讯员晓禾)汽车受损因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事故现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协商后车主和保险公司最终达成协议,接受了70%的保险理赔金。事后车主不甘心,又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镇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该车主的诉讼请求。

去年12月底,万先生驾驶汽车上高速,驶至离某高速出口不远处,看见前面有堆东西,虽然采取了紧急刹车,还是撞上了该不明物体。因路上车子较多,万先生不敢下车查看,只有硬着头皮继续开,将车开出高速路口后停下,这才发现汽车前保险杠破裂等多处损坏。

随后,万先生联系了高速交警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前来查勘,因现场已无法查实,交警只出具了一张事故证明,证明万先生的车在高速上受损。

修完车,万先生备齐材料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事故不明为由,拒绝理赔。经过多次协商,最终保险公司以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没有事故现场为由,赔偿万先生70%的保险理赔金。

“拿到赔偿总比没有强!”万先生当时接受了这笔赔偿金,并出具字据,承诺不再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自己没有责任,也有事故证明,凭什么出了事故,保险公司竟然克扣保险赔偿金?”事后,万先生觉得心有不甘。今年1月,他向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另外30%的保险理赔款3900元。

2月18日下午,镇海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保险公司和万先生互不相让,各自坚持自己的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以善意、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时还应遵循禁止反言原则,本案双方已就保险金的赔偿金额达成了协议,该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之情形,且万先生已接受协议中的保险赔偿金,在未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此协议的情况下,万先生反悔再就放弃的权利向被告主张,并对保险赔偿金中被被告剔除的有关费用提出异议,显然于法无据。因此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稿源: 镇海新闻网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