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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出车祸逃逸 保险公司理赔后追偿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3月03日 10:18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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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2012月9月5日,戴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余姚凤山街道行驶时与骑电动车的刘某发生碰撞,电瓶车上还乘坐刘某的妻子魏某和女儿。戴某清楚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这次事故中要承担主要责任,因此逃离了现场。经鉴定,这次事故造成刘某和魏某十级伤残。

  2013年3月1日,余姚法院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判决。本案中涉及的车辆实际所有人为熊某,熊某曾在某财产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应当赔偿刘某和魏某12万元。戴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交强险外的损失,戴某负主要赔偿责任,赔偿刘某和魏某17809元。

  2013年4月28日,保险公司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此次事故中戴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还开车上路,主要过错在于戴某。熊某作为汽车的实际所有人,在出借汽车时,没有确认戴某是否有机动车驾驶证,熊某对于车祸的发生也存在重大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己有向戴某和熊某追偿的权利。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本案中,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照法院判决履行了其义务,向被害人支付了交强险范围的相关赔偿费用12万元。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开车上路,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法律规定的免除保险公司追偿的相关条款,作为驾驶员的戴某和车辆所有人的熊某应当共同承担返还责任,返还保险公司12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戴某向保险公司支付12万元,熊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通讯员陈文铮

稿源: 余姚日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