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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委发布维权典型案例:买房遇诈骗 中介担何责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3月13日 08:28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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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市消保委发布了一批2013年度处理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其中买二手房遭遇卖方作假,轿车多次维修无果消费者艰难维权最终获赔新车等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对他人维权也具有相当的参考性。

  卖房一方作假,中介该承担多大责任?

  2013年4月初,消费者傅某通过江北某房产中介公司,向房东吴某购买位于江北区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4月16日,三方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并按约定傅某先向吴某支付了3万元。商定于2013年4月25日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中间多次联系,均无法联系上吴某,吴某失踪了。后经查实吴某所售房产已作抵押和被法院查封,其提供的产权证明也是伪造的,吴某涉嫌蓄意诈骗。随后,傅某与中介公司一起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傅某被吴某骗走的3万元暂时无法追回。于是傅某要求中介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损失,双方协商不成后,他向江北区消保委投诉。

  在案件处理中,江北消保委仔细研究了三方签署的《中介买卖合同》,发现合同中明确了中介方有审核卖方房产信息的义务,但对于因卖房提供虚假信息而使买方受损的情况,中介该承担多少责任,并未明确,这也正是双方争议所在。经过多次协调,最终由中介先行向傅某赔偿其损失的一半,此后,若公安机关一次性追回被诈骗的3万元,傅某从中拿回另一半,剩余的1.5万元归中介公司。若被诈骗款项分多次被追回,每次无论追回多少,均优先赔付给傅某,直至傅某全额拿回损失,之后其余款项还给中介。

  -消保委评析警示:

  本案中,房产中介并不是傅某利益受到损害的直接侵害方,且事实上中介也是受害者。但是,我们认为,作为房产中介,在收取服务费的同时,负有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真实信息,帮助撮合交易完成的义务,理应对卖方提供的房产信息进行核实,这点在三方签署的《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也有明确。正是基于这点考虑,我们认为,中介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合同中没有具体赔偿条款,最终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来定。

  车子久修无果,汽修厂赔偿新车

  2013年5月初,宁海县消保委西店分会接到消费者杨先生的投诉,称他的轿车送到西店某汽车维修中心之后,原本答应三天就修完,结果修了两个多月还没有修好,多次与汽修中心联系,但对方一直未能给消费者一个承诺。

  经消保委工作人员调查,消费者杨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一份协议:汽修中心在2013年5月20日前修理完毕,若不能按时修理完成,中心将赔偿车主一台同款新车,原车归修理中心所有。到了5月底,杨先生再次来到汽修中心时,发现自己的车子仍没有修好,他便要求对方赔偿一辆新车。鉴于当初订立的协议,汽修中心只能按协议的要求赔偿杨先生一台新车。

  -消保委评析警示: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诚实守信,本案中,修理中心与消费者口头约定三日内将车修理完毕,但经过两个多月仍未修理完成,修理中心理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时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消费者同意延长修理时间,修理中心承诺这次到期后仍未修理完成的,愿赔偿消费者新车,旧车归修理中心。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订立,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理当诚实守信依约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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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东南商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