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邮箱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新闻 > 民生·城事 正文

宁波中院法官昨公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件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3月13日 08:33   【 】 【打印
0

  市中院法官昨天盘点了一些相关案件,如保健品虚假宣传、赠送服务没用完不退、提货券丢失等,是消费者经常遇到的消费纠纷,看看这些案例也许对您维权有所帮助。

  坐中巴出车祸受伤

  一辆从宁海出发的中巴车在行驶中与一辆重型牵引车发生碰撞,乘客薛某在事故中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中巴车负主要责任,重型牵引车负次要责任。薛某伤愈后,向中巴车车主和运输公司提出索赔,但未能达成一致。

  去年9月,薛某将中巴车车主和车辆运输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按照《消法》,赔偿他各项损失30余万元。

  依据《消法》,薛某可以同时主张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及残疾赔偿金,比适用《侵权责任法》可多获赔19万余元。

  宁海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确实建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两被告有义务在合同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对提供服务时造成旅客、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薛某按照《消法》索赔的诉讼请求应获支持。

  最终,宁海法院判决车主应赔偿薛某经济损失30余万元,车辆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宣称燕窝能治病被罚

  2013年1月,李某和王某在江东区某药房买燕窝准备送人,看到燕窝包装内标有“天然燕窝,燕窝治疗: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血压高,血管硬化,糖尿病”的字样,两人感觉不错就买了一盒,价值1850元。

  后来他们经查询得知燕窝属于普通食品,两人认为药房的宣传误导了他们,并向江东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药房退还购物货款1850元并赔偿一倍的购物款1850元和其他各项损失3000元。

  药房则辩称,原告李某是个职业打假人,不具有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不应该受到支持。

  江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是职业打假人,同时,新《消法》并没有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消费者范畴之外,而是更关注是否具有接受服务或是购买商品的行为,也就是说职业打假人一样可以获得赔偿。

  不记名提货券也是商品

  奉化人方先生在当地一家烟酒商店买了5张香烟提货票,花了2万元钱。此后,方先生一直把烟票放在钱包里。不久后,方先生家里进了贼,5张烟票被贼偷。事发后第二天,方先生就写了一份遗失证明贴在当时买烟票的烟酒商店里,同时还把这份遗失证明登报了。

  此后,方先生多次跟烟酒商店老板郑先生协商,希望对方退钱或者让自己领取2万元的香烟。郑先生承认那5张烟票还没来提过货,但不同意方先生的要求。

  去年3月,方先生向奉化法院起诉,要求郑先生立即提交2万元的烟或等值现金。

  经奉化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郑先生向方先生交付价值2万元的香烟,今后如有人持相同编号的烟票来提货,郑先生将通知方先生到现场处理,郑先生不负交付责任。□记者 黄金 通讯员 贺磊 林波

稿源: 宁波晚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