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新闻网讯(通讯员 张庆华)常言道:明枪易躲,暗箭难防。此理在交通事故中也同样适用。今年年初的一天上午,我市南雷南路与梁周线交叉的及各桥路口发生的一起救护车事故,再次证实了这句话:危险,往往潜伏在盲区,一不小心,就会中招!
一起事故的经过
当天上午,某驾驶员驾驶一辆120救护车接一个重危病人前往医院抢救,约在8时37分,闪烁着警灯、鸣着警报的救护车从梁周线由西往东直行进入南雷南路(及各桥路口)时,与由南往北直行驶入路口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猛烈碰撞,摩托车驾驶员终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在近20天后死亡。
监控录像清晰地记录了车祸发生的全过程,摩托车通过路口的时候是绿灯,而救护车驾驶员是明知在红灯的情况下闯红灯通过路口的,因为车上有危重病人急需送医院抢救。大家知道,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换一句话说,救护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是允许闯红灯的,但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必须确保安全的原则。
那么,在这起事故中,要确定双方的责任认定,首先要确定这名驾驶员的“闯红灯”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根据上款规定,我们用“逆推法”分析,这名驾驶员发生了事故,就没有确保安全的原则,没有这个“前提”就不能闯红灯。显然,这名驾驶员的闯红灯行为就是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也是认定这起事故责任的关键。因此,交警部门认定这名驾驶员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对驾驶特种车辆的驾驶员来说,虽然交通法律对这些特种车辆给予特权,但也是有前提的。如何确保这个前提条件,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要在有绝对把握的情况下才能享受法律赋予的特权。像当时及各桥路口宽阔、车流量大、交通情况复杂,在很难确保“安全原则”的情况下,救护车是不应该闯红灯的。
双方陷入盲区的事故案例
虽然,驾驶救护车的驾驶员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在上述条款中,同一条款同时也规定了: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从监控录像上看,救护车通过路口时虽然闯红灯,但车速不快,在来来往往的车流中小心翼翼左右躲闪,但最终还是与摩托车发生了碰撞;但摩托车进入路口与救护车发生碰撞之前,既没有刹车迹象,也没有避让动作,而且车速也不慢,直接与救护车来了个致命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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