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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马甲”依然是你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3月17日 09:17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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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新闻网讯 法槌落下:被告任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阿萍加工费3.4万元。近日,范市法庭对一起经济纠纷作出判决。

镇海人任峰,2010年在慈溪模具市场做生意认识了阿萍,数次往来后,就委托阿萍加工相关模具。阿萍从未看过任峰的身份证,双方往来账目都是根据“任峰”名字的读音来记账,阿萍记了“任丰”,任峰见账目本上阿萍写的是“任丰”,他将错就错,签字时也用了“任丰”。

两年相安无事,但2012年任峰的生意变差了,他想离开慈溪模具市场,但还欠着阿萍3.4万余元的加工费。“反正账目记的不是我身份证上的名字。”任峰自欺欺人地想了想后离开了。

后来,阿萍多次催讨,任峰始终避而不见。无奈之下,今年1月,阿萍一纸诉状将任峰告上法院。

谁料想,面对法院的传唤,任峰选择了沉默,不予应诉,而支撑他这么硬气的理由则是:他真名是“任峰”而非“任丰”。

法院审理发现,阿萍提供的欠条上所签名字为“任丰”,诉状中的被告是“任峰”,两者书写不同。为此,法院依据阿萍诉状信息前往公安机关进行了比对,并获取了“任峰”的相关信息。后阿萍在法院进行辨认时,在提供的8张相似照片中十分肯定地指出了“任峰”,该照片与法院核实的任峰为同一人。

法院认为,名字只是单纯的符号,对他人所负债务绝不可能因名字的“改签”而转移消失。本案中,经查明,实际与阿萍发生贸易关系的人系“任峰”而非“任丰”,故支持了阿萍的诉讼请求。■记者 陈运运 通讯员 陈艳艳 陈幸科

稿源: 慈溪日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