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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家暴该怎么办 宁海法官梳理家暴类案件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4月01日 09:40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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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家庭暴力问题依然是热门话题。何为“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面对家暴,很多女性不仅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更有甚者为了孩子、家人等考虑,选择了默默忍受。

如今,人权保护日益受重视,法律制度也逐渐完善。对于遭受家暴的群体来说,法律是他们能选择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实际情况却是,因遭受家暴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仍不多,受害女性应该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遭遇家暴,保存证据是关键

2014年2月,宁海法院力洋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孙某与丈夫吴某是半路夫妻,两人结束了各自的婚姻后,经人介绍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3年4月,孙某提出离婚,称丈夫工作不积极,又沉迷赌博,从来没有拿钱补贴家用。更可气的是,丈夫还有家庭暴力倾向,只要话不投机,不管在什么场合,就会动手殴打自己。但是丈夫吴某则称自己没有打过妻子,也不同意离婚。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没有提供遭受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4年1月,孙某再次来到力洋法庭起诉离婚,经法官“背对背”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孙某与吴某自愿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

力洋法庭法官介绍说,2013年,像这样仅口头陈述存在家暴而向该庭起诉离婚的案件多达20余件。目前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一般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可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有很强的隐蔽性,很少有第三者作为目击证人,即使偶尔有知晓的证人,也因为不愿意得罪人或不敢而拒绝作证。所以,如果一方坚决否认,很多受害妇女因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遭致败诉。因此,法官提醒受害人应尽可能地保全证据,否则法院很难认定是否为家暴。

语言威胁,这也是一种暴力

现年47岁的郑某系宁海本地人,妻子肖某42岁,两人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郑某好吃懒做,家里的经济负担全部压在肖某一人身上,郑某还经常对肖某拳脚相向。肖某不堪忍受,终于向宁海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终,在法官调解之下,双方离婚。

细心的民一庭法官在做男方工作的时候,听到郑某承认自己偶尔会动手。就在签完离婚协议后,郑某愤愤地说,“今天出去,我不会让她好过的!”承办法官当即教育了郑某一番,但同时心里也暗暗为肖某担心。“等下我送你出去,你先联系一下家人,叫他们来法院接你。”调解结束后,法官单独知会肖某。最后,在法官的护送下,肖某坐着家人的车子安全离开了法院。

事后,肖某告诉法官,虽然她已经跟郑某离婚,但听他的威胁语气,心里还是怕他继续找麻烦,只好搬到外地去居住。

现实中也存在不少这样的情况。一提起家庭暴力,大多数人自然会想到躯体暴力,其实,言语威胁也是一种暴力。这种语言暴力难以检验受害人的伤势,因为往往是属于精神上或名誉上的伤害。

预防家暴,法官助女性维权

可以说,家庭暴力越来越成为社会问题,并且逐渐成为危害家庭稳定的重要因素。2013年,宁海法院共受理离婚案件721件,离婚原因为家庭暴力的占了20%。对此,宁海法官建议,如果碰到此类情况,受害方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来保护自己。

一是寻求妇联、社区等组织的帮助。争取在事态还没有完全恶化的情况下,双方还有挽回的可能,协调解决矛盾。

二是向公安机关报警。对于家庭暴力,警方可以主动介入,根据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罚,对于致人重伤构成刑事犯罪的,按刑法进行处罚。

三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法院经查证属实后会制定一份“远离令”,如,要求加害方在离婚诉讼期间禁止殴打、威胁或以其他方式骚扰受害方;禁止加害方在受害方住处、工作单位和其他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内活动等。为确保“远离令”不会成为一纸空文,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法院会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但无论是哪一条途径,对于妇女人身的保护都只是暂时的。从长远来看,妇女权益的享有与保护,要靠妇女自己去争取。一方面,妇女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学科学、学文化、学法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劳动就业能力,争取经济上的独立。另一方面,妇女要树立起“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不轻易被社会和他人的态度所左右,不断完善、充实自己,提高社会地位(文中所涉人物皆系化名)。

(记者水玲玲通讯员宁法)

稿源: 宁海新闻网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