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离婚时,父亲已经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如今,母亲起诉到法院,要求增加费用。昨天,慈溪法院最终支持了母亲的诉讼请求。
2000年7月21日,女子高某与胡某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了儿子小胡。然而10年前,也就是2004年,高某与胡某两人的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两人约定,儿子小胡由高某抚养,胡某一次性支付一笔抚养费共计60600元。这样的日子过了10年,大家相安无事。
今年年初,高某到法院起诉称,儿子小胡体弱多病、经常求医,而自己在医院做临时工,收入较低,且近年来物价上涨较快,之前支付的抚养费已不能维持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并且胡某近年来从事外贸生意,收入颇丰,也有能力支付相应抚养费。因此,高某要求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时间自2013年8月起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
对此,胡某辩称,自己与高某离婚时,已一次性支付了儿子的抚养费,现在不应该再承担。目前自己经济状况也不佳,另有二个子女需要抚养,各方面开支较大,所以不同意再支付。
昨天,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认为,子女和父母的亲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父母离婚后,无论是否直接抚养子女,均应积极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
在本案中,胡某与高某离婚已有10年,其间,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其所需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也逐年增加,加之物价水平不断上涨,胡某给付的子女抚养费已难以满足孩子生活、学习需要,故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法院综合本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小胡的生活学习需要以及其他因素,判决胡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350元,直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记者 胡菲 通讯员 施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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