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邮箱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新闻 > 突发·现场 正文

宁波近5年非法集资6000人受害 非法集资"花样多"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4月29日 07:49   【 】 【打印
0

  中国宁波网讯 日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集资类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3年的5年间,宁波法院一审宣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刑事案件总计192件,涉案金额109亿余元。

  非法集资“花样多”

  宁海、奉化民间标会盛行

  “白皮书”显示: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市集资类刑事案件数量一度呈多发蔓延之势。其作案手段“花样繁多”,有以借款方式集资、以投资方式集资、以组织民间标会方式集资、兼有借款和组织民间标会集资等多种形式。

  值得关注的是,以组织民间标会的形式吸收存款,在甬上并不少见。其中,尤以宁海、奉化为甚。据统计,2009年至2013年,宁波两级法院判处组织标会集资犯罪案件总计85件,其中宁海法院60件、奉化法院14件,占案件总数的87.06%,非法集资规模超过6亿元。

  “民间标会变相吸收公众资金,名目繁多,数量庞大,牵涉人员众多,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而有关职能机关在早期对其可能带来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及早介入,导致愈演愈烈。”宁波中院刑三庭钱副庭长介绍。

  6000人受害

  难抵高息利诱是主因

  非法集资案件一个主要的特点就是涉众犯罪,被害人动辄几十人、几百人。而且,受投资知识和能力的限制,退休老人、农村妇女、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往往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他们中很大一部分由于持有的资金有限,往往形成‘拖拉机户’,即一个出借合同的钱往往是数十个亲戚、朋友凑起来的。一旦案发,则形成了庞大的受害群体。”宁波中院刑三庭陆建强法官告诉记者,据估算,近五年宁波法院办结的集资类刑事案件中,涉及被害人的人数约有6000人。

  虽然非法集资的手段各有不同,但都是利用了被害人逐利的特点,以高额回报或短期暴利为诱饵,吸收大量资金。

  “一些群众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较为淡薄,看到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经不起诱惑,很容易上当受骗。”陆建强说,如在一起案件中,被告人以月息1分至8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在不到三年时间里,向90余名不特定公众和5家单位非法吸储累计9.9亿元。

  如何界定非法集资和正常融资

  “我市中小型民营企业从民间融资的情况相当普遍,现在国家对民间金融逐步放开,个人或企业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偿还能力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宁波中院刑三庭钱副庭长向记者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沈路峰 陆建强)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