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宁波中院发布了5年来的集资类案件审判白皮书,从2009年至2013年,宁波两级法院审判的集资类案件总计192件,涉案金额高达109亿,至案发尚有49亿余元无法归还。从刑罚情况看,5年来,因集资触犯刑法的被告获刑大部分在3年以下,27人获刑在10年以上,13获无期徒刑。
都利用了逐利心理
在两级法院审理的百余件集资案件中,刑事案件一共有85件,87%集中在宁海、奉化两地,主要的表现形式是标会。集资者和受骗者均以本地女性为主。
除标会外,犯罪形式还有变相保底收益委托理财,虚构夸大个人或公司投资项目,设立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投资协议等。虽然犯罪手段各样,但都利用了被害人逐利的特点。
宁波中院刑三庭陆建强法官说,绝大部分案件一开始,被告人都是许以高额回报或短期暴利为诱饵,利用亲戚朋友的信任渠道,掩盖企业或个人资金匮乏、经营不善的事实;然后以吸储资金偿还前期借款及高利息,制造资信良好假象,短期轻易地吸收大量资金。
受害人约6000人
由于此类案件属涉众犯罪,涉案被害人动辄几十人、几百人。受投资知识和能力的限制,退休老人、农村妇女、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偏好于出借资金赚取利息,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陆建强法官告诉记者,“他们当中很大一部分由于持有的资金有限,往往形成‘拖拉机户’,即一个出借合同的钱往往是数十个亲戚、朋友凑起来的钱,一旦案发,则形成了庞大的受害群体。”
据宁波中院估算,近五年宁波法院办结的192件集资类刑事案件,涉及被害人人数约6000人。
用于正常生产经营
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宁波民间金融活跃,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有益补充,民间融资的情况也相当普遍。“如果个人或企业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偿还能力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宁波中院刑三庭钱副庭长向记者解释说。
记者了解到,宁波比较知名的曾发生资金链断裂的“宝诚”、“唐鹰”等公司,都曾涉足民间借贷,由于借贷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属于正常的融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记者胡珊通讯员沈路峰陆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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