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简称《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无需再经税务机关审批,而以往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型小微企业也将纳入优惠范围。记者从宁波国税局获悉,初步预计宁波市19100多户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享受小微企业政策,16600多户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0万的纳税人可享受小微企业减半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税额将成倍增加,预计达2亿元左右。
为简化审批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此次发布的《公告》明确,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也就是说,小微企业优惠属于备案类税收优惠。如果纳税人对照政策认为本公司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应当在年度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此外,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还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对小型微利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规模和政策执行时间进一步放宽。据《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记者 王婧 通讯员 王越琰 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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