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打工患上了职业病,获得工伤赔偿后,陕西的老杨发现这点钱根本就不够用,那他还能获得另外的民事赔偿吗?近日,镇海法院部分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职业病患者“二次获赔”,这在宁波尚属首例。
2010年底,50岁的老杨进入镇海某化工公司工作,主要从事化学品包装,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
工作了几个月,老杨经常头晕,手还老拿不住东西。开始他以为是上了年纪的缘故,没太在意。2011年11月,公司组织职工体检,查出他疑似丙烯酰胺中毒。后经过近一年治疗,老杨的病情得到了一定的缓解。
其间,老杨的病被认定为是职业病,工伤,9级。为此,老杨起诉到镇海法院,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法院判令化工公司支付老杨各项工伤赔偿5万余元。
然而,因为中毒导致神经损伤,老杨还需要持续治疗,并且因四肢感觉减退,双手握力下降,他很难再找到工作。
后经司法鉴定,老杨的伤势已构成10级伤残,鉴定报告还建议他继续治疗2~3年,每月的治疗费在5000元左右。
随后,老杨再次以健康权受到损害为由,起诉到了镇海法院,要求公司再赔偿他35万余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老杨虽然已经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但基于民事侵权的法律规定,化工公司具有重大过错,其行为与老杨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工伤保险待遇尚不足以弥补老杨的损失,原告仍可主张赔偿,但范围限于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差额部分。
最终,法院判决化工公司赔偿杨师傅22万余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5万余元,被告尚应支付老杨17万元。
记者胡珊通讯员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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