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邮箱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新闻 > 宁波新闻联播 > 余姚 正文

余姚市2014年义务段学校招生政策出台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5月09日 10:55   【 】 【打印
0

  余姚新闻网讯 (记者胡瑾中) 《余姚市2014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昨日出台。

  今年全市义务教育段招生工作继续坚持义务教育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和“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新生按教育服务区就近免试入学。城区户籍新生由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其他乡镇(街道)的新生,由教辅室负责安排入学。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教育局和各乡镇(街道)教辅室负责安排入学。同时,坚持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通过公办学校吸纳、向民办学校购买公助学位等措施逐步提高公办(公助)学校吸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比例,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对教育服务区内的新生,学校按5个先后顺序录取

  小学新生入学,须年满6周岁(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出生)。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儿童,须持有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教育服务区学校办理延缓上学手续,并报市教育局审批。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户口本、房产证、拆迁安置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教育服务区学校报名,学校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房产证(仅限住宅房和商住用房,以下同)一致;

  (2)儿童、少年的户籍在教育服务区内,父母双方无房且全家寄居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在教育服务区内的;

  (3)适龄儿童、少年出生后初次申报的户籍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在儿童、少年申报户籍后一直在教育服务区内的;

  (4)儿童、少年父母在教育服务区内有房产(房产占有份额高于50%)而无户籍的;拆迁户安置的新居在教育服务区内的;

  (5)教育服务区内的集体户口家庭的适龄子女,父母无房的;

  同一类情况入学对象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制订录取方法,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执行。未能被该学校录取的,由市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至附近学校就读。

  符合下列条件的新生,由市教育局(乡镇、街道教辅室)统一安排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户口簿、劳动合同、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证明、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教育局(乡镇、街道教辅室)报名,市教育局(乡镇、街道教辅室)安排其在教育服务区学校或学额相对宽松的学校入学:

  (1)有户籍,但在城区或本乡镇(街道)内无房,租房、借房住的;

  (2)拆迁后未购置房屋而暂居他处的;

  (3)在姚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来(回)姚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烈军属子女、安置军人子女等学龄儿童、少年,要求在城区(乡镇、街道)学校就读的;

  (4)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或在国外留学,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于在姚亲属家庭的儿童、少年,要求在城区(乡镇、街道)学校就读的;

  (5)在姚工作的外籍人士子女原则上安排在具有接受外籍学生就学资格的学校就读。如要就读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长提交申请要求的;

  (6)虽有余姚市户籍,但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跟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要求在监护人所在的教育服务区学校就读的;

  (7)父母双方离婚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上的关于小孩及房产的判决来确定其就读学校。若房产判给一方,小孩随另一方而寄居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的;

  (8)在本市域以外小学或民办小学就读的小学毕业生要求回户籍地升公办初中的(要求提供户籍证明、房产证明、毕业小学学籍证明);

  (9)符合条件的余姚市山区适龄儿童、少年;

  (10)在我市创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在我市居住、工作一年以上,有稳定职业(父母至少一方与余姚市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相对固定住所(有房产证、有效的租房证明或居住证明),父母双方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在我市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父母至少一方连续缴纳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在我市义务教育段学校就读的;

  (11)有其他特殊情况,应该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的。

  市教育局规定,不符合以上各款条件的公办小学毕业生,允许其直升教育局或乡镇(街道)规定的公办初中,也可回原籍所在地初中就读。自愿放弃教育服务区学校入学资格,就读于其他学校,以后又想转回教育服务区学校的,不再视其为本服务区学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就读。

  学校招生中必须遵守的规定

  为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市教育局要求,各学校在招生前应以学校网站和校门口张贴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及注意事项等。招生结束后,还须向社会公布新生录取名单。

  各小学、初中学校如果班额允许,不得设置任何其他条件,拒绝符合条件的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各校须均衡编班,不得以“分层次教学”为名,违规举办“实验班”、“特色班”等。

  各学校不得接受学籍不在本校的学生就读。确实有具体情况需要转学的,报教育局审核同意。自2014年起,未取得初中电子学籍的学生必须回到原电子学籍所在地报考高中。各地要主动做好符合相关条件的非本地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回原籍地服务区中学就读所需的材料和电子学籍的迁移工作。小学毕业生若选择了民办初中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原公办初中应予以支持并按要求在当年10月底前办理好毕业生学籍交接工作。

  市教育局重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禁止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任何学校不得通过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来选拔生源,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和荣誉证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禁止从小学各个年级选拔学生进行“特殊”培养,破坏正常的教育生态。

  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应以本市域招生为主,不得跨区域中途插班招生。民办小学一般不跨区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小学跨区域招生也要从紧限制。如一所学校在宁波大市内跨区域的同一个县(市、区)招生人数超过10人,应经宁波市教育局同意。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市教育局申报备案,经审核后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在简章中要承诺学校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

  民办学校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通过面谈等方式招收新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招生时间不得早于市教育局规定的时间。

  各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条件:其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取得本市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就业,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要严格按乡镇(街道)辖区范围进行招生,不得招收非本乡镇(街道)居住地生源和外县市生源,不得招收初中学生,班额要严格控制在40人以内。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入学相挂钩的捐助及设施设备的捐赠。民办中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建立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制度。

稿源: 余姚日报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