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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门口堆放的木条砸了三龄童的腿 店主赔了8000元

法官提醒:堆放物伤人可致法律纠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新闻热线:13777110707  【 】 【打印
来源: 宁波晚报  作者: 胡菲 焦川   2014-05-22 08: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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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店门口的过道上堆放木条等货物,当孩子经过时,木条滚落将孩子砸成骨折,孩子父母和货主为赔偿问题闹上法庭。昨天,经过镇海法院调解,货主承担70%的费用,赔偿了8000元钱。法官也提醒在市场开店的店家,在店门口临时堆放货物的习惯做法最好改改。

  木条滚落砸了三岁孩子的腿

  2013年10月3日还是国庆长假期间,三岁女童玲玲(化名)和哥哥一起,来到镇海一家建材市场父母开的店铺里玩耍。下午3点多,玲玲想上厕所,就让哥哥带着她一起去。

  他们路上经过的一家木材店正在卸货,门口堆着一堆木条,占去了一半的通道。当他们上完厕所回来时,空着的通道上又停了一辆三轮车,将剩下的路面堵死了。

  哥哥想带着妹妹跨过木条,他动手把横着的一根木条拿掉,可刚一动,堆放在顶上的几根木条就滚落下来,正好砸在玲玲的腿上。

  闻讯赶来的玲玲父母赶紧将她送到医院,结果被诊断为左胫骨下段骨折。

  店家称在门口堆货是市场习惯做法

  这堆木条的货主是王先生,他经营的是做吊顶用的木条。木条长2米,直径约2厘米。因市场内货车无法开进,要靠人工搬运,所以卸货时,王先生就将木条临时放在过道上,准备到时再搬进仓库。

  “当时,木条堆着,不到一米高,占了大约一半的通道。”王先生说,将货物临时放在过道或门口,并不是自己一家在这么做,建材市场内其他店也是这么干的,是大家都在做的习惯做法。“当时,为了保持木条稳固,我并没有堆得太高,并且还专门用一根木头撑住。”

  然而据玲玲的父亲朱先生表示,市场里规定门口不准堆放货物,王先生此举明显是违规,理应由他赔偿。为此,朱先生向王先生提出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万余元。但被王先生拒绝了,“这赔偿要求明显不合理。当时是玲玲哥哥动手才导致木条翻落的。”他只同意补偿部分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法院调解后店主赔了8000元

  由于双方主张差异较大,多次协商不下,今年3月,玲玲的父母向镇海法院提起诉讼。镇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纳过错推定原则,即受害人无需证明堆放人有过错,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堆放人主观上有过错,堆放人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举证证明。

  在本案中,王先生在公共通道堆放的木材砸伤玲玲,可以推定王先生主观上存在过错,王先生要是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先生在堆放木材的时候,为保证稳固用一根木头加强了支撑,木材垮塌的原因是玲玲的哥哥搬动了支撑的木材。玲玲和其哥哥均较年幼,对危险缺乏辨认能力,在环境复杂的建材市场中,玲玲的父母让年幼的儿女在没人陪伴的情况下自由走动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王先生的赔偿责任。

  昨天上午,经过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按照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王先生赔偿70%的损失,计8000余元。

  法官表示,建材市场的商户在室外临时堆放货物的情况比较普遍,货主应当做好加固的措施,尽量不要选择在人来人往的地方堆放,避免发生类似的堆放物伤人事件,产生法律纠纷。□记者 胡菲 通讯员 焦川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