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在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镇海法院判令宁波某房产公司与徐某解除房屋销售合同,返还徐某购房款387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该房产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根据徐某的申请,法院向房产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对方仍不予理会,且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法院经查询,发现该房产公司账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作出认定,该房产公司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据相关法律,决定对其罚款90万元。
[说法]
法院生效裁判具有严肃的执行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不但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也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损害了公平正义理念。根据相关规定,对不履行判决义务者,法院可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性手段,如限制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其违法行为,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其中,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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