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东南商报记者 王婧)昨天,宁波证监局在官网上公布行政处罚书,认定宁波联合监事会主席陈建华违法买卖股票获利860余万元,对其非法所得全部上缴公司,并给予其警告处分,且罚款10万元。
经宁波证监局查明,2011年1月17日至2013年3月12日期间,陈建华身为宁波联合监事会主席,控制使用6个证券账户,合计买入宁波联合股票9320828股,将其中8353633股于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上述陈建华在六个月内买卖宁波联合股票所得收益合计人民币8626707.10元。
宁波证监局表示,陈建华时任上市公司监事,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从事短线交易的规定,但其回避使用本人证券账户,转而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宁波联合股票,从事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主观故意,依法应予惩戒。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据此,陈建华应当将所得收益人民币8626707.10元上缴宁波联合。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陈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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